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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享受民政部门清洁能源自采暖补贴进行确认
    发布时间:2019.04.25    新闻来源:西安中邦联展览有限公司   浏览次数:

    事项类型: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市财政局 市监察局 市民政局 市人事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建设委员会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市地方税务局 市环境保护局 市老干部局 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依据名称: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京政管字〔2006〕22号

    法条内容:第七条 特殊群体是指民政部门管理的城镇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须持有效求职证),和按规定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并经批准实行社区管理的退休人员(其中包括: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企业退休人员,支援乡镇企业的科技人员,公益性组织安置的人员,城镇临时工以及原由街道、乡镇管理或个人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服务机构存档并办理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金手续的退休人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破产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困难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含离退休人员);老干部部门管理的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的配偶。 第八条 特殊群体自采暖补贴的认定 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申请补贴,由该民政科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民政局批准备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所在街道、乡(镇)社保所申请补贴,由该社保所进行审核、认定并报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备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所属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补贴,由该上级主管部门审核、认定并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备案;老干部管理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应于每年九月底前到同级老干部管理部门申请补贴,并由该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并批准备案。

    2、[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

    依据名称:关于部分民政对象申领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实施意见

    发布号令:京民救发〔2006〕56号

    法条内容:一、补贴对象 补贴对象包括民政部门管理的自采暖特殊群体。具体是指: (一)享受定期抚恤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定期补助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等城镇优抚对象。 (二)征地超转人员。 (三)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 二、补贴标准 (一)优抚对象:按居住建筑面积80平方米、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80平方米的,按8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孤老优抚对象及烈士遗属1人户按2人标准给予补贴;其他优抚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无人享受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待遇,该优抚对象家庭按2人标准给予补贴。 (二)征地超转人员: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三)城市低保对象家庭:按居住建筑面积60平方米、30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补贴;住宅建筑面积小于60平方米的,按实际居住建筑面积补贴;住宅建筑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按60平方米补贴,超出部分由个人负担。 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员中有一人已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按照15元/平方米•采暖季•户的标准享受补贴;有两人(含)以上在其他部门领取此项补贴的,该家庭不再重复申请享受。 三、申请审批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申请此项补贴,应事先到其住房管理部门领取本市统一制式的《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二)每年9月底前,符合条件的对象或家庭到其所在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提出申请,填写《北京市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请表》(表样附后),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1.身份证明:包括《定期抚恤领取证》、《定期补助领取证》等优抚证明;征地超转人员本人生活补助领取证;城市低保金领取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2.住房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 3.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由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统一出具)。 4.优抚对象及城市低保对象家庭同住人口中的在职人员或城镇登记失业、退休人员及去世离休老干部无工作配偶等,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发放此项补贴情况证明。 (三)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申请的受理、审核、登记,必要时应采取入户调查等方式核实申请人或家庭的实际情况,并汇总上报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 (四)区县民政局主管部门负责此项业务的审批工作,并根据审批结果,及时将资金需求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 (五)街道(乡镇)民政科(或社保所)负责按申请受理渠道和审批结果,于每年冬季采暖季(11月15日)前,足额发放此项补贴,并严格发放手续。对采暖季开始后新审批的优抚对象、征地超转人员和低保家庭,应按《办法》的相关规定和审批当月起家庭采暖月份申领该项补贴。

    服务对象:自然人

    实施机关:东城区人民政府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

    实施主体:东城区人民政府崇文门外街道办事处 实施主体性质:法定机关

    行使层级:区级、乡镇(街道)级

    办理时限及说明:

    法定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无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每年9月底或来年3月底前

    咨询途径:窗口咨询、电话咨询

    咨询窗口地址: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14号楼1层大厅

    咨询电话:67061599

    申报途径:窗口申报

    申报地址: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09:00-11:3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东城区西花市南里东区14号楼1层大厅

    所在窗口:东城区崇文门外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

    监督途径: 监督电话、电话投诉

    监督电话:67017826

    投诉电话:67017826

    通办范围:无

    办理类型:承诺件

    中介服务:无

    收费依据及标准:

    是否收费:不收费

    网上支付:否

    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低保金领取证、生活困难补助金领取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身份证、户口簿等。

    2、住房证明:包括房产证明、房屋租赁证明等。

    3、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由居住地房地产开发商、物业公司、产权单位等自采暖居民住宅管理单位统一出具)。

    4、低保家庭同住人口中的在职人员或城镇登记失业、退休人员及去世离休老干部无工作配偶等,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管理部门出具的发放此项补贴情况证明。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备,即可受理

    办理流程:申请[街乡级] → 补正[街乡级] → 受理[街乡级] → 审查[街乡级] → 上报[街乡级] → 决定[区级] → 制作行政文书[区级] → 告知/送达[街乡级]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东城区民政局社救科及各街道办事处民政科或社保所电话咨询67061599

    批准形式:

    结果文书名称:北京市部分民政对象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申请表

    样例有效期:

    物流快递:否

     

     
    86-010-57272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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